本预算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我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和2016年主要工作任务编制。草案所列内容准确、真实、完整。我部门将根据审查批复的预算做好执行工作,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并依法接受市人大审查监督。
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字:方新华
一、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党史工作的政策和部署,组织和指导各乡镇、市直部门党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涉及党史的相关活动进行协调和管理;承担市委党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征编全市各个时期的党史资料;负责对全市重大党史事件组织专题调查;完成中央和省委党史部门下达的党史专题资料征集任务。
3、负责编辑出版地方党史书刊和党史普及教育读物。
4、负责开展地方党史研究工作,积极组织并参与省市组织的各类党史研讨及纪念活动。
5、负责转化利用党史研究成果,充分发挥党史资政、育人、存史的作用。
6、负责组织史资料的征编、出版工作;负责对全市革命遗址遗迹的普查和指导。
7、动员和组织广大老干部参与党史工作,撰写回忆录;负责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事务工作。
8、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党史研究室现有两个内设科室,即秘书与宣传科、征集编研科。
(三)人员情况
党史研究室编制5人,实有在职干部4人,退休干部5人。
二、部门年度工作重点
2016年我室部门预算经费主要保障以下工作目标完成。
1、 室全体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医保的缴纳。
2、 启动《中国共产党天门历史》(1978--2003)第三卷编撰工作,着手进行专题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编写工作。
3、 出版《天门市委工作纪事》(2015年卷),编辑2016年卷。
4、 启动《中共天门市组织史资料》(2011--2016)第六卷编撰工作。
5、 完成《湖北改革开放实录》(天门侨乡专题)的编写上报工作。
6、 做好湖北党史大事的搜集整理上报和天门大事记的编写工作。
7、 做好党的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及编辑出版工作。
8、 做好党史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推进党史“六进”工作。
9、 开展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中原突围”胜利70周年等重大党史事件、重要党史人物的纪念活动。
10、 做好天门新四军历史研究会工作。
11、 完成省委党史研究室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
12、 保障其他公共性支出、工作业务经费。
三、收支预算安排情况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总额68.99万元,较上年预算增加0.17万元,增长0.25%。其中:经费拨款68.99万元,无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总额68.99万元,较上年预算增加7.17万元,增长11.60%。其中:一般公共服务68.99万元,无其他支出 。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68.9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7.17万元,增长11.60%。其中基本支出44.99万元,项目支出24万元。
基本支出包括:(1)人员支出43.41万元,较上年增加4.99万元,增长12.99%。(2)日常公用支出1.57万元,较上年减少2.82万元,减少64.24%。
项目支出包括:
(1)经常性项目支出13万元。
新四军历史研究会经费2万元。
天门市党的文献资料编辑出版经费8万元。
党史宣传教育经费3万元
(2)持续性项目支出11万元。
中共天门市组织史资料第五卷编研费6万元。
中共天门党的历史编研费5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
(五) 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6年预算支出安排机关运行经费1.57万元,其中:办公费0.48万元、印刷费0.04万元、水费0.04万元、电费0.08万元、邮电费0.04万元、报刊费0.12万元、差旅费0.04万元、会议费0.08万元、培训费0.08万元、维修(护)费0.04万元、公务接待费0.03万元、工会经费0.06万元。较上年预算减少2.8万元,减少64.23%。减少的原因有:严格执行公车改革政策,上交了公务用车,没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四、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公务接待费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务费2%列入预算。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0.03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其中:公务接待费0.03万元,较上年预算持平。无其他预算经费。
五、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当年无政府采购安排。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单位没有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七、名词解释
(一)部门预算:是编制政府预算的一种制度和方法,由政府各个部门编制,反映政府各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的政府预算。
(二)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指财政预算安排且当年拨付的资金。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和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会议费、差旅费等)。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六)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七)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
(八)对个人和家族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九)非税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依法利用行政权力、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
(十)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十一)政府采购: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十二)收支二条线:收支两条线是指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财政非税收入的一种管理方式,即有关部门取得的非税收入与发生的支出脱钩,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标准核定的资金管理模式。
(十三)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附:2016年预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