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属于国家事权,修订后的保密法对各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作了严格限定,不再授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取消了设区一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因此,机关、单位如遇到依据相关保密事项规定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但本机关、本单位没有定密权,或超越本机关、本单位定密的事项,不得擅自定密。具体处理办法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上级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已经定密的,机关、单位在执行时应按该事项已定密级确定。
2.机关、单位(包括无定密权的县级机关)产生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而无权确定相应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3.同时立即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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